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来源:太阳集团tcy8722 时间:2018-11-11 点击数: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服务学生顺利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公司录取的新生持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由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集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若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申请入学前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名解放军(含中国人名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不

得注册。

第七条 未获注册学生的学籍学业不受学校保障。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选课、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参加教学活动,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经理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工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如果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实践环节)的特点,制定所授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课前告知学生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规定的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不得参与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评定,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成绩达到55及以上的,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期末考试成绩55分以下的,不综合平时成绩,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八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十九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课”字样,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当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缓考应注意以下事项:

1.缓考期限最长为一学年,即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或跟随下一年级参加期末考试。

2.缓考课程成绩评定参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录入学校教务系统并打印正式归档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名后分别交开课单位和教务处保存。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登录教务网站查询成绩。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在成绩公布一个月内(若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交教务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与复查过程,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以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四章 免修、补考及选修

第二十六条 大二、大三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分达到95及以上者,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所在学院负责人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列情况除外:入伍前已被公司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按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入学后或者复学就读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学期补考。学期补考应注意以下事项:

1.补考成绩采用两级制记分:凡补考成绩及格者,统一记为60分;补考成绩不及格者,统一保留原来的分数。

2.实验、实践类课程(含体育课)或以考查为考核方式的课程不合格的,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学生需跟随下年级重新选修该门课程并缴纳相应学分费用。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新选修该类型课程。

3.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安排重修。

4.补考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九条 凡需重新选修课程,学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选修手续。课程选修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选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选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选修手续,并与任课老师取得联系,接受老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必须完成),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选修手续自行参加选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选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条 在校生如因出国等需要取得课程学习的更好成绩,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办理课程选修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选修的,学生选修的替代课程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决定,并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审核确认者;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转专业前所在专业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有挂科者,

3.委托、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文科考生转理科专业者;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4.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5.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6.正在休学的学生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原则上针对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需编入下一年级。学生修业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办理一次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学期末,各学院向教育处报送接收转入学生计划,确定接收学生条件和考核方式,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

3.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4.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5.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开学须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办理转专业注意事项:

1.学生在《关于学生转专业结果的通知》发布前,均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

2.艺术类专业学生只可在同批次、同类型专业内互转,不可转入其他专业;

3.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满该专业的所有学分。在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类型吻合的,予以承认,其他课程学分列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4.转专业学生对转入前课程补修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安排,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选修申

请,所在学院审核后安排插班选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

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2.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休学创业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行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1年;休学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注销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学生不得超过三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一学年计算。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生休(复)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习年限、试读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条集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含服兵役时间)。休学创业学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七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如尚未受到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二条集团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计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1.学生所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累计学分的3/4者,学校对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2.学生所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的2/3者,学校对学生作留级试读处理。学生试读必须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留级试读)。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两次留级试读,每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学生必须留级重新学习原不合格课程。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3.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第8学期)初经补考后,所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累计学分的3/4者,不能参加毕业环节,学生必须留级试读随相关专业年级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达到要求后,方可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进入毕业环节。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留级试读次数超过两次者;

2.该留级而拒不留级者;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本人和家长坚持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生退学审批表》,学生及家长签字确认后,经学院经理签署意见后交学工处审查报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七条 退学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超过

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毕业

凡公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结业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不及格课程学分未超过20分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者,允许两年内返校重修。返校重修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费用,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肄业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分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延长学制(缴一年学费)。不申请延长学制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集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因应征入伍而不能在校完成学业的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免修不免考的形式继续完成不合格课程的学习,该类学生应当在入伍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免修课程的申请并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可通过自学、交验学习笔记、作业、毕业论文(设计),并经返校考试、答辩或通过视频考核、答辩等方式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

 1.按期毕业获得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符合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太阳集团城娱8722官网学士学位,

    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学生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1)未按期毕业获得毕业证书者;

2)毕业时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划定的分数线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解除处分且符合相关

条件者除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同时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武大珞珈教字[2015]84号)作废;本管理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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